广东省吉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吉林商会,英文名称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吉林在粤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自愿组成的属于非赢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团管理规定,遵循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忠实守信为经商准则,以为会员服务及会员创造价值为宗旨。加强团结,充分发挥各会员的优势,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吉林企业形象。本会将加强与吉粤两省政府的联系交流,协调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权益,为促进两省的经济发展、合作交流做出积极的贡献,发挥本会成为吉粤两省经济发展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广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登记、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 组织有关吉粤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
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 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面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3.配合政府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吉粤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4.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培训业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5.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6. 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7. 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8. 服从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管理,接受两地政府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吉林在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经本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缴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单位两种。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会员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权利;
2. 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权利;
3.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有关会议的权利;
4. 对本会财务支出状况进行查询和监督权利;
5. 获得要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权利;
6. 要求本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权利;
7. 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2. 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理论文章、向两地政府的建议和有关信息资料;
3. 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4.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秘书处按有关程序报批;
3.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 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秘书处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本会研究批准后予以退会,并收缴会员证。退会人员当年所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会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研究决定后劝其退会,并收缴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并收缴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
4. 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叁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任期叁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4. 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审查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7.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9.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1.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12. 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特邀顾问和顾问;
13. 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谈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4、6、7、8、9、10、11、12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诚信守法,品行端正,在吉林商界和本团体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良好的口碑;
2.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宝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 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夹参与重要活动;
4. 审查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5. 主持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 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具体工作安排;
3. 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建议;
4. 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和决议;
5. 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监融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 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情况,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
4.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应遵守有关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制定本会各项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2.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3. 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 提名副会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5. 决定办公室主任、秘书等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 管理其他日常工作;
7. 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落实本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数名,秘书长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下设办公会员服务部、法律事务部等具体办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由理事会聘请顾问若干名,吉林籍和非吉林籍人士都可以被聘请为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政府资助;
2. 本会会员缴纳会费;
3. 捐赠;
4. 经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性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每年定期收取会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三十七条 经费使用:
1. 宣传、广告费;
2. 开展商会各项工作活动经费;
3. 商会办公费;
4. 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
5. 其他经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有关专业资格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岗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必须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因需要开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意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商会会徽会旗
第五十一条 会徽
第五十二条 会旗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